北京将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食品安全纳入主动公开

浏览量:351 作者:开云官方网站登录入口 来源: 时间:2014-07-15 【字号: 返回

 昨日,《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食品安全、环境核查审批等内容都纳入政府主动公开项目。
 

    食品安全纳入主动公开
 
    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北京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连年递增,从2008年的3000多件上升至去年的16888件,可见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明显增强。
 
    相比于国家的《条例》,北京市的《规定》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将食品安全、PM2.5等市民关注的12项社会热点都纳入到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而且要求得非常详细。
 
    如食品安全方面,要公布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保方面,要公布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公开时限缩减5工作日
 
    同时,北京此次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由国家规定的20个工作日减为15个工作日,并要求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这样可以让市民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真相和情况进展,也能杜绝谣言产生。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即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防止拿“涉密”当借口
 
    在国家的《条例》中规定,不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此次北京的《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就有人建议应明确“国家秘密”等不公开信息内容的定义,以免相关部门以此为借口,拒不公开信息。
 
    《规定》中明确:国家秘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定义”。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规定》设置了“例外条款”: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主动公开的12项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房的分配和退出等;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
 
    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
 
    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应招标的项目等;
 
    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
 
    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等;
 
    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行政机关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信息;
 
    市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会;
 
    报纸、广播、电视;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
 
    其他。
(文章来源:新京报)
相关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