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办法
浙机会函〔2008〕11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
为稳步推进和深化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根据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在杭高校(包括各高职院校)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
自2008年9月1日起,在杭高校(包括各高职院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除《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向本单位相应账户划拨的款项外,其他预算外资金必须支付到最终供应商,不再返回单位自有资金账户。
在杭高校(包括各高职院校)在编制9月份用款计划时需注意: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的预算外资金(政策制度允许返回单位自有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的除外),其用款计划中“是否到关联账户”标志应选择“否”。
二、在杭非集中核算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实行直接支付
考虑到部分在杭非集中核算单位仍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工资,还未完全具备工资性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条件,先选择省社科院、浙江图书馆、省级机关保俶路幼儿园、省交通厅幼儿园、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医学科学院6家预算单位进行改革试点,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单位代发工资户;其余各单位按此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杭非集中核算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全面实行直接支付。
为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在杭非集中核算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实行直接支付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工资内扣款除外)不得支付到单位基本账户,必须支付到代发工资户;
2.用款计划的支付方式应选择“直接支付”。
三、大额资金支付实行直接支付
对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项目,进一步明确直接支付范围,自2008年9月1日起要求各预算单位单笔支出在20万以上(含20万)的必须通过直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否则一律退回。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深化改革办法
抄送:厅国库处。
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2008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