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蒋泰维等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书》(浙组通〔2010〕13号)要求,将对浙江教育学院院长鲁林岳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任职期间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就地审计,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审计相关单位,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以鲁林岳同志任职期间浙江教育学院财政财务收支、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等为主,重大事项或问题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2010年6月7日起。
三、举报电话:0571-87051635。
四、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浙江省审计厅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