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职工:
根据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需要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需要递交下列材料:
—、购房提取公积金
1、购房合同的的原件和复印件(整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收据或发票姓名不是本院教工的,须提供结婚登记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二、按揭购房提取公积金
1、购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整本);
2、银行存折扣款记录的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扣款记录是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登记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5、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为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当即还给本人。
联系人:鲁传英 电话:88213097
财务结算中心
200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