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等职业
(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的通知
浙职技鉴[2005]07号
省直、部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汽车驾驶员等34个职业(工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等级:
省直和在杭部属单位现在下列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且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申报以下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鉴定等级为初、中、高级(技师考评另行发文):
1、汽车驾驶员 2、餐厅服务员 3、汽车修理工 4、制冷设备维修工
5、美发师 6、外收发员 7、电工 8、维修电工
9、中式烹调师 10、锅炉操作工 11、中式面点师 12、客房服务员
13、西式面点师 14、收银审核员 15、热处理工 16、绿化工
17、锅炉水质化验工 18、话务员 19、前厅服务员 20、市话机务员
21、营业员 22、长途机务员 23、商品采购员 24、仓库保管员
25、电焊工 26、装配钳工 27、机修钳工 28、工具钳工
29、车工 30、铣工 31、镗工 32、铸造工
33、锻工 34、计算机操作员(全省统考)
二、报考条件
凡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其报名条件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中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9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初级工
转正定级后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参加鉴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聘用的依据。
三、考核时间和报名办法
上述所有职业(工种)的考核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培训、考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凡符合报考条件而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二份,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有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4月底前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45号8楼 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0571-85214338 85213805
联 系 人: 陆正强 莫玲玲
附:
《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